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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人員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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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人員

一、含義

2008年6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121號)把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簡稱為三類人員,《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就三類人員具體含義明確如下: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

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范圍及分類

2015年12月1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質〔2015)206號),將建筑施工企業的三類人員中主要負責人的范圍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類進一步予以明確:

1.企業主要負責人范圍: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總裁)、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副總裁)、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副總裁)、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等。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分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為機械、土建、綜合三類。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從事起重機械、土石方機械、樁工機械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土建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從事除起重機械、土石方機械、樁工機械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從事全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通常把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稱為三類人員,這三類人員參加主管部門考核后應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證書分別為A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簡稱A證)、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簡稱B證)、C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簡稱C1、C2、C3證)。

(一)申請安全生產考核應具備的條件

1.企業主要負責人(A類):

(1)具有中專(含高中、中技、職高)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法定代表人除外);

(2)與所在企業確立勞動關系并購買工傷保險;

(3)經所在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具備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識。

2.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B類):

(1)取得建造師注冊執業資格;

(2)與所在企業確立勞動關系并購買工傷保險;

(3)經所在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具備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識。

3.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1、C2、C3類):

(1)年齡已滿18周歲未滿60周歲,身體健康;

(2)具有中專(含高中、中技、職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工程類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3)從事施工管理工作兩年以上,與所在企業確立勞動關系并購買工傷保險;

(4)經所在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具備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識。

新申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只可以在機械、土建、綜合三類中選擇一類(分別是C1、C2、C3)。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參加土建類安全生產管理專業考試合格后,可以申請取得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土建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參加機械類安全生產管理專業考試合格后,可以申請取得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有效期、延續及變更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證書為電子版證書。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15)206號)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安全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通過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證書延續。準予證書延續的,證書有效期延續3年。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在安全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滿足以下條件的,證書有效期滿后準予證書延續:

(1) 未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 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

(3) 已按規定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滿24學時。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在安全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不符合上述延續條件的,證書有效期滿后應當申請重新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取得相應證書。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在安全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后不辦理證書延續的,證書自動失效。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暫扣、撤銷和吊銷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機關應當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6個月以上1年以下。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機關應當撤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